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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流通企业消费税的核算及会计账务处理

NEWS INFORMATION

        商业企业涉及到的消费税:(1)进出口应税消费品;(2)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零售业务;(3)(新增)卷烟批发环节从价征收5%的消费税。为此需要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应交消费税”明细科目核算零售金银首饰、批发卷烟应纳消费税。

  (一)自购自销金银首饰应缴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1.一般金银首饰销售业务的核算

  商业企业销售金银首饰应缴的消费税应记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2.以旧换新销售业务的核算

  以旧换新销售金银首饰,按实际收到的不含税价计算增值税、消费税的。

  (1)销售时

  借:库存商品(或“在途物资”)——按旧首饰的作价记账

      现金——按加收的差价和收取的增值税记账

      贷:主营业务收入——按旧首饰的作价与加收的差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收取的增值税

  (2)计提消费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二)金银首饰的包装物缴纳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1.随同金银首饰销售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随同所销售的商品一并记入“主营业务收入”。因此,包装物收入应缴的消费税与金银首饰本身销售应缴的消费税应一并记入“营业税金及附加”。

  2.随同金银首饰销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记入“其他业务收入”,包装物收入应缴纳的消费税应记入“营业税金及附加”。

  (三)自购自用金银首饰应缴消费税

  从事批发、零售商品业务的企业将外购的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等时,金银首饰应缴纳的消费税,应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用于广告的金银首饰应缴纳的消费税,应记入“销售费用”科目;用于职工福利、奖励的金银首饰应缴纳的消费税,应记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等等。

  【例题】某珠宝店(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月将自产的金项链150克奖励优秀职工,成本为15000元,当月同样金项链的零售价格为130元/克。则:

  不含税销售额=130÷(1+17%)×150=16666.67

  应纳消费税=130÷(1+17%)×150×5%=833.33(元)

  应纳增值税=130÷(1+17%)×150×17%=2833.33(元)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19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6666.6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833.33

  结转成本分录略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833.33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833.33

  若该企业将外购的金项链150克奖励优秀职工,成本为15000元,当月同样金项链的零售价格为130元/克。则

  应纳消费税=130÷(1+17%)×150×5%=833.33(元)

  转出的进项税额=15000×17%=2550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18383.33

      贷:库存商品                 1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550

                  ——应交消费税         83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