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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业务的财税处理一直备受关注,《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等对企业投资业务的财税处理作了相关规定。但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下发后,投资业务的财税处理发生了变化,为了相关人员掌握《小企业会计准则》下投资业务的财税处理,笔者对此将做详细介绍。 短期投资 短期投资,是指企业购入的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含一年,下同)的股票、债券、基金等投资。 (一)会计准则、制度与《小企业会计准则》相应规范的比较 不同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对短期投资的会计处理规范有较大差异: 1.《企业会计准则》中短期投资处理规范与《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应规范比较:(1)前者在“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核算,后者直接设置“短期投资”科目核算;(2)前者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后者采用成本价值计量。 2.《小企业会计制度》中短期投资处理规范与《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应规范比较:(1)前者持有期间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下同)、债券利息,不确认收益而冲减成本,后者收到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息,均确认为当期收益;(2)前者按照市价与成本孰低计量,投资减值时计提减值(跌价)准备;后者以实际成本计量,投资减值时不提减值准备。 (二)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时短期投资的账务处理 1.购入。小企业购入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决定作为短期投资持有的,如果该项投资购进价款中不包含应收股利或利息,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加上相关税费,借记“短期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如果购入的股票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再扣除应收现金股利后的金额,借记“短期投资”科目,按照应收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加上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如果购入的债券价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债券利息,则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加上相关税费再扣除应收利息后的余额,借记“短期投资”科目,按照应收的债券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加上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持有。短期投资持有期间,除收回、处置或追加投资外,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不作变动,即使发现投资资产已发生减值,也不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 作为短期投资的股票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作为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享有的份额,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作为短期投资的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债券持有期间,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应当按照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作为短期投资的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持有期间,不计算利息收入。 作为短期投资的股票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股票股利,作为投资方的小企业是否应作账务处理,《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未作规范。但《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本准则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规定:收到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股票股利,不进行账务处理,但应在备查簿中登记。《小企业会计制度》中,也有与以上《企业会计准则》中相同的规定。 据此,小企业收到被投资单位发放的股票股利,应不作账务处理,但应在备查簿中登记。 3.短期投资的处置。出售短期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价款(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短期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短期投资”科目,按照已确认但尚未收到且包含在出售价款中的应收现金股利或应收债券利息,贷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4.短期投资损失的确认。《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规范短期投资的损失核销处理,但实践中短期投资持有期间由于被投资单位或债务人的原因致使投资无法收回的情况并不少见(比如被投资单位突然被取消上市资格),遇到这样的损失当然必须进行账务处理。《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了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损失的五个条件,包括被投资单位宣告破产、关闭、连续多年停止经营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财税[2009]57号)第六条列举的“股权投资”确认损失的五个条件,其文字表述与《小企业会计准则》上述规定几乎完全相同。唯一不同的,财税[2009]57号的规范对象是“企业的股权投资”,而准则中规定的是“小企业长期股权投资”。 这就是说,小企业发生的短期投资中的股票投资发生损失,从税收上讲完全可以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条件核销。另外,财税[2009]57号第四条还规定了除贷款以外的债权资产确认损失的六个条件,与准则第十条规定的六个条件的文字表述也几乎完全相同。因此,小企业发生作为短期投资的债券损失,从税收上讲也应参照其条件核销。 短期投资的损失确认,应当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账面余额,贷记“短期投资”科目,按其差额(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核销时如有应收股利、应收利息挂账,也应同时核销并增加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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